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英国公司要撤销中国高铁“CRH”商标?如何防御被撤三?

2019年10月09日 13:09:04 来源:互联网  阅读:0

中国高铁作为祖国的骄傲,谁能想到申请注册个商标,居然被一家英国公司给提出撤三申请了?

“CRH”商标被撤三吗?

老城堡集团服务有限公司是一家注册于英国的公司,英文名称为CRH Group Services Limited。在2005年,其就在我国注册了“CRH”商标,用于建筑施工、建材等多个领域。

从2015年起,老城堡公司多次向商标评审委员会在第35类项上申请注册“CRH”商标,用于广告、商业中介服务、市场营销、采购等服务。

英国公司要撤销中国高铁“CRH”商标?如何防御被撤三?

而CRH正是我国高铁的英文缩写,在每辆高铁的白色车身上,我们都能看到明显的“CRH”标志。铁科院作为我国铁路唯一的综合性研究机构,承担着我国高铁的建设、运营、维护工作,高铁“CRH”的商标权也由铁科院享有。

铁科院拥有涉案的第35类“CRH”商标,注册于2006年,在2009年4月取得商标专用权。经过查询发现,铁科院共在43个门类上注册了“CRH”商标,本案争议商标则是其中之一。


英国公司要撤销中国高铁“CRH”商标?如何防御被撤三?


(图片来源:网络)

2017年,老城堡公司以铁科院在注册商标后,并没有进行公开、真实、有效的商业使用为由,向商评委提出了商标撤三申请。

商评委经审查认为,由于“CRH”商标并未在2014年2月8日至2017年2月7日期间在第35类,即广告、市场研究、拍卖、人员招收等服务上进行公开、真实、有效的商业使用,故决定诉争商标予以撤销。

针对这一决定,铁科院起诉至北京知产法院,其认为“CRH”是中国高速铁路系统的品牌名称,自该商标注册以来就被广泛运用于中国高铁的运营之中。基于实际国情,铁科院虽为商标权利主体,但实际使用人是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下属单位,因此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关联公司对“CRH”商标的使用也应视为铁科院的实际使用。

庭上,铁科院提交了高铁车载广告、工作人员胸牌、车内头枕照片、广告宣传发票等证据,以证明“CRH”商标在广告等领域一直得到了实际使用。

经审理,北京知产法院认为,铁科院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在指定期间内,铁科院及多家关联公司对诉争商标在广告宣传等服务上进行了公开、真实的使用,故商评委作出被诉决定的主要证据不足,应予撤销。

综合全案证据,法院一审判决撤销商评委作出的涉案“CRH”商标撤销复审决定,并要求商评委针对老城堡公司的请求重新作出决定。

谨防商标被撤三

我国《商标法》明确规定,“注册商标成功之后,企业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,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有权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”。

但好不容易注册的商标,说没就没,搁谁都受不了,那如何应对商标被撤三呢?

1)有使用:提供有效证据

并非商标有使用过就不会被撤三,在商标撤三案中,使用证据是最重要最关键的一环,所有的成功与失败也都围绕着使用证据展开。

商标撤三案件中最经常使用到的几种证据包括发票(经营活动中的收款凭证,也最能有效证明商标的使用情况)、合同、包装(商品或服务的外包装)、广告(既能提供时间证明,也能提供使用证明)、产品检验报告(产品进行经过检验后的检验报告,上面会有时间和商标信息)等。

不论是想要撤三别人,亦或是想要防止被撤三,都要从这些证据入手进行调查和保留。

值得注意的是,在收集证据时要注意证据中所体现的商标与注册商标的一致性,以及证据的形成时间等问题,确保“使用”证据的有效性,才能最大限度地保证商标不被“撤三”。

2)未使用

《商标法》中规定,由不可抗力、政府政策性限制、破产清算等原因导致的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,属于“有正当理由”,不予撤销该商标。例如因上市审批等原因导致注册商标连续三年没有使用,则属于“有正当理由”,如果商标暂时停止使用是因为自然灾害、国家政策等原因,也是可以视为“不使用的正当理由”。

众所周知,注册商标具有独占性、唯一性和排他性,其他企业和个人未经许可或授权均不可私自使用。而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,不但令该注册商标无法发挥价值,还会因此而影响到想要注册、使用该商标的企业及个人,造成商标资源的极大浪费。

归根结底,《商标法》中“撤三”条款存在的目的只是为了清理闲置商标,减少商标资源的浪费,值得注意的是企业及个人要规范使用注册商标。同时,也不要为了商业竞争或抢夺商标资源而盲目提出“撤三”申请,浪费国家公共资源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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